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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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会员自律公约

发布时间:2024年1月18日

 

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会员自律公约

 

第一章 总则
      第一条  为维护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(以下简称“协会”)会员的合法权益,规范广大会员从业和执业行为,根据《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章程》,全体会员经协商达成共识,制定本公约,并承诺共同遵守。
       第二条  本公约所称协会会员,是指注册为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       第三条  协会会员自律的基本原则是:自愿、平等、守法、公平、诚信。
 
第二章 自律管理
      第四条  会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制度,自觉贯彻协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,不得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利益、行业利益和安全生产、职业健康及应急管理从业者的合法权益。
       第五条  会员应当做到:
(一)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热爱祖国,热爱社会主义,忠诚党的事业;
(二)诚实守信,勤勉尽责,保守商业秘密,维护客户合法权益;
(三)自我约束、公平竞争、共同发展,自觉维护协会良好形象和社会声誉;
(四)加强安全生产、职业健康及应急管理研究,推进相关业务创新发展;
(五)主动制止并及时举报有关会员涉及的违法、违规行为。
       第六条  禁止会员从事下列行为:
(一)违反或协助他人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和规章;
(二)从事超越经营范围的业务;
(三)恶意竞争,贬损同行;
(四)从事虚假交易、恶意炒作等欺诈活动;
(五)背离社会公益和人文道德;
(六)破坏行业信誉、损害公众利益;
(七)进行虚假或误导性宣传;
(八)在业务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。
 
第三章 监督管理
      第七条  会员有义务接受和配合协会监事会的调查。协会监事会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,协会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依据章程和有关规定做出处罚决定。
      第八条  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,协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,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书面批评;
(二)内部通报批评;
(三)公开谴责;
(四)暂停会员资格;
(五)取消会员资格。
       第九条  会员对处分有异议的,可以向协会理事会提出复议申请。
 
第四章 附则
      第十条  本公约由协会理事会制定、修改,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。
      第十一条  本公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。